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0號
NTDM,114,聲,210,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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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韋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3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韋弘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一一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肇
事逃逸等案件卷內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但涉及林韋弘
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應予隱匿。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
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意旨略
以: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
應享有之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行使而毋庸經由辯護人輾轉
獲知,且不應因被告有無辯護人而有差別待遇。又刑事案件
之卷宗及證物,係據以進行審判程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
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
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以限制外,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
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又被
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而所稱卷證影
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
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韋弘因涉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
,現正繫屬本院(案號:114年度交訴字第13號),依上說
明,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就卷
內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
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
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被告於預納費用後,交付
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惟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
料部分,因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且與被告本案防禦
權之行使無涉,自無使被告知悉之必要,應予隱匿,並依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
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附表:【准許付與被告之卷內筆錄及證物影本範圍】 1.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置於本院卷後附之證物袋內) 2.證人即告訴人蔡承濬之113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偵卷第21至 23頁)
3.被告林韋弘之113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5至19頁) 4.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偵卷第27至33頁) 5.現場、車損及告訴人傷勢照片(偵卷第35至45頁) 6.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偵卷第47至49頁) 7.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卷第51至53頁) 8.被告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偵卷第5 5頁)
9.告訴人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偵卷 第57頁)
10.被告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第61頁)
1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逃逸追查表(偵卷第65頁)
12.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查車籍資料(偵卷第67至69 頁)
1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偵卷 第71頁)
1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偵卷第73 頁)
1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偵卷第93 頁)
1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偵 卷第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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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