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77號
NTDM,114,聲,177,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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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大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
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
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
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
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又附件編號1至2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13年度
聲字第4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
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等件
後,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件編號1所犯為公然猥
褻罪,附件編號2所犯為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附件編號3
所犯則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各罪間所侵害法
益、實施手段及時間之異同,各犯行間是否具關連性,暨參
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指定期間
內具狀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
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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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