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14年度,52號
NTDM,114,投簡,52,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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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月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月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甘露梨參顆,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傅月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曾有同類型案件之前科紀錄,有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為圖一己之私而以附件所示之方式竊取
被害人許麗華所有之甘露梨3顆,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
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然其所竊得之甘露梨3顆尚未返還被害
人,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賠償損害,及衡酌被告
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
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竊得之甘露梨3顆,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均迄未能尋 回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7號  被   告 傅月英 女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月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1月2日9時52分許,在許麗華所經營、址設南投縣○○市○ ○路000號之阿平青菜行門口,徒手竊取置於該青菜行菜攤籃 內之甘露梨3顆(價值新臺幣39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步行 離開,復換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許 麗華察覺遭竊報案,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影像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月英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許麗華於警詢時證述相符,復有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1紙、監視器影像擷圖10張附卷可稽,其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未扣案 之甘露梨3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賴政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朱寶鋆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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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