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9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被告先後以附件所示之方式恫嚇告訴人蕭亦姍,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因妨害秘密、恐嚇危害安全、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付保護管束,復於112年1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因假釋未
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
不思理性處理與他人間糾紛,竟率爾以附件所示之方式恫嚇
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不安與恐懼,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
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及衡酌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237號 被 告 陳彥智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智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至同 年10月2日止,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傳送時間,以文字或語 音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傳送內容,至蕭亦姍所在之通訊軟體 Line群組「承大禮儀討論區」內,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恐嚇蕭亦姍,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案經蕭亦姍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蕭亦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Li ne語音譯文、Line群組「承大禮儀討論區」對話紀錄截圖、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上 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侵害相 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 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於附表二所示之傳送時間,以文 字或語音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傳送內容,至告訴人所在之通
訊軟體Line群組「承大禮儀討論區」內,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同法第310條第2 項加重誹謗等罪嫌。惟查,群組「承大禮儀討論區」內僅有 被告、告訴人與渠等老闆吳文智3人,且告訴人於警詢中陳 稱:群組不能自由加入,要經過老闆同意等語,可徵被告發 表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時,除前開人等外,並無其他不特定人 可自由進入該對話群組而見聞該等訊息,尚與不特定人或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有違,難認有何「公然」或「散布 於眾之意圖」,實與刑法上公然侮辱、誹謗、加重誹謗之構 成要件有違,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指犯罪事實部分為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蘇厚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蕭翔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傳送內容來源 1 112年9月18日1時18分許 如果外面有此類說詞出現,會發生什麼事,我也不清楚 Line群組「承大禮儀討論區」 2 閃遠點,別想鬥她 3 自己好自為之,別逼出我以前的本性,如果想試,最後就別後悔 4 112年9月18日14時27分許 這種箱子真好看,分屍後塞裡面再用水泥封屍,真方便 5 112年10月2日13時2分許 真的要玩?我說過了,一起關嘿 6 112年9月18日2時18分許 和氣生財,激氣就相邰(殺)啦 Line語音訊息譯文 7 112年9月18日2時34分許 不會讓妳這麼好過 8 112年9月18日8時48分許 讓妳無法在這個業界,讓妳不能在這個業界,讓妳無法在這個喪葬業界生存後,我有我狠的地方,我會盡我的力量把妳趕出這個喪葬界 9 112年9月19日1時22分許 妳們南投不要住了 附表二: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傳送內容來源 1 112年9月17日11時許 不搭不七 Line群組「承大禮儀討論區」 2 112年9月18日1時18分許 唯獨沒在和別人共用"叭噗仔" 3 112年9月18日18時3分許 嘿嘿,這件不曉得是仙人跳還是價格沒談好 4 112年7月6日15時37分許 假掰 Line語音訊息譯文 5 112年9月18日2時21分許 不三不四 6 112年9月18日2時24分許 妳把這些騙男人的手段,不要用這些騙男人的手段之後妳還有什麼東西嗎 7 112年9月18日2時41分許 這種骯髒行為持續保持,這種,骯髒、骯髒,然後混亂的這種行為,也是要有人做啦 8 112年9月18日2時46分許 去做別人的小三 9 112年9月18日2時47分許 來到新的環境就四處苟,四處牽,對吧?然後牽牽的,勾到了,就一天同時間勾到十個,一個拿一千,這樣一天就有一萬的收入了 10 112年9月18日2時56分許 平平一樣的行為,妳要說真的,同樣的行為,同樣的事情,下海去賺後,說難聽一點,我也不會看不起妳 11 112年9月18日8時48分許 妳有妳的詐騙手法,我看妳還是乖乖下海去賺就好 12 112年9月18日11時53分許 來經營一個女人間,合股一個女人間,一樓一鳳,妳若是有興趣,算是妳也很適合 13 112年9月18日23時32分許 藥不要吃這麼多 14 112年9月18日23時34分許 妳也有號(吃)藥這樣子喔 15 112年9月18日23時35分許 吃那麼胖吃飽太閒這樣 16 112年9月18日23時36分許 你們可能號(吃)很大喔 17 112年9月18日23時37分許 妳家的是我看起來妳全部都再吃屎看起來有影(真的) 18 112年9月18日23時43分許 卻要吃屎,真可憐,弄到拿屎來吃 19 112年9月19日0時29分許 自己行為不檢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