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14年度,188號
NTDM,114,投簡,188,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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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伯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率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
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今尚未賠償或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佩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245號  被   告 陳伯誌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鄉○○村00鄰○○巷00            ○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伯誌(涉犯傷害、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罪嫌另為不起訴處 分)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9時23分許,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永和派出所報案,因不滿永和派出所警員徐義堅解 釋,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對徐義堅恫稱:「真耶啦,你 若制服脫下來,你爸絕對打你,管你是不是警察」、「不要 讓我看到你下班」等語,致徐義堅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
二、案經徐義堅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伯誌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徐義堅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手機錄音譯文附卷 可參,復有手機錄音光碟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檢察官 王 晴 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夏 效 賢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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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