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郁芳
邱群叡
邱郁真
江協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
第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易字第93號案件),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邱郁芳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群叡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郁真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協峻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郁芳夥同邱群叡、邱郁真、江協峻,於民國11
2年8月8日上午6時50分至7時許,前往南投縣○○鎮○○巷00○00
號,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未經劉穎蓉同意,無故
進入劉穎蓉上開住處,而妨害劉穎蓉之居住安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邱郁芳、邱群叡、邱郁真、江協峻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
㈡告訴人劉穎蓉、證人張銘修、余志浩、簡志文、張雅菱於警
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3份、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
住家現場照片18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7張、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3份、112年8月8日南投縣○○鎮○○路00○0號萊爾富超商
南雲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被告
4人就上開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本院審酌被告4人未尊重告訴人之居住安寧及安全,未獲許可
即進入告訴人住處,侵害告訴人就其住宅之管領權限,實屬
不該。並考量被告4人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4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4人於
本院審理時所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
4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