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張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37
號被告即受處分人張光輝(下稱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1
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1
月15日確定在案,至113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療中心
鑑定後,分別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療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
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
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
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068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吸食器具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