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盟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
第6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盟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1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