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568號
NTDM,113,金訴,568,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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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盟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
第6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盟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1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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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