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莫子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莫子毅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11
3年度易字第610號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簡式審
理程序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14年3月
17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
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