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40號
原 告 李慧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弘和(歿)、楊正偉、楊佩文、楊佩珊、楊佩
倩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以楊和弘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楊和弘於起訴前已死
亡,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調查楊和弘之第一、二順
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應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楊清圳繼承。
因繼承人楊清圳亦於96年8月21日死亡,本院前於113年12月
17日函命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楊和弘及其繼承人楊清圳之繼承
系統表,並提出楊清圳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補正當事
人之起訴要件,然被告迄未補正,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
上開資料,並據以更正被告。
二、原告若以楊正偉、楊佩文、楊佩珊、楊佩倩為被告,並應表
明以其等為被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