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184號
TNEV,114,南簡補,184,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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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蘇淑琴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4421元(即被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總金額,包括如附表所示利息34萬7357元加上8
萬7064元,合計43萬44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萬9875元 90年1月6日 104年8月31日 (14+238/365) 19.97 23萬3715.48元 2 利息 7萬9875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2月24日 (9+177/365) 15 11萬3641.34元 小計 34萬7357元(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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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