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黃玥仙
訴訟代理人 葉志明
被 告 王世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0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