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李坤城
被 告 金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