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吳美鴦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榮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3,090元,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蔡榮海所提詐欺取財罪
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是本件尚難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
訴訟費規定之要件,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