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114年度,18號
TNEV,114,南簡聲,18,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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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蘇淑琴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6萬5163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78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就超過「新台幣8萬7064元,及其中新台幣7萬9875元自民國100年5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本院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和解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行債務人)與相對人(執行債權
人)請求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
7783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另行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在案(本院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惟相對人
於民國90年間即已取得執行名義,遲至105年5月2日始聲請
強制執行,其中100年5月2日以前之利息部分已經時效消滅
,聲請人拒絕給付。為此聲請於前述債務人異議之訴終結前
,暫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閱前述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知,
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8萬7064元,及其中7萬9875元自民國90年1月6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
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9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115元」,又聲請人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主張相對人就其中「100年5月2日以前
」之利息債權已經罹於時效消滅,聲請人有足以排除強制執
行之權利。可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名義除100年5月
2日以前之利息債權外之其餘債權並不爭執,則於不爭執部
分債權範圍內,尚無停止執行之必要;超過此部分之金額,
相對人既有爭執,始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就系
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上開不爭執之債權部分
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為有理由;於上開不爭執之債權範圍內
之部分所為之聲請,則無理由。
四、又所謂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
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
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
行所受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據。審
酌相對人就系爭執行事件未能即時強制執行而受清償,其所
受損害應為停止執行期間即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之債權
無法透過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害,即該
請求金額依法定利率計算之損失。爰依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
金額(如附表所示利息34萬7357元加上8萬7064元,合計43
萬4421元)、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可能全部審理期間(司法
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簡易訴訟第一審審判
期限10個月、第二審審判期限2年2月,合計3年),再以上
開未能即時獲償金額,按週年利率5%計算,則相對人因本件
聲請人獲准停止執行部分,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即應為6
萬5163元【計算式:43萬4421元×5%×3年=6萬5163元,元以
下4捨5入】。綜上,本院認即應以該金額為本件停止執行相
對人所可能受之損害額,並以為聲請人聲請如主文第1項停 止執行之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五、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爰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萬9875元 90年1月6日 104年8月31日 (14+238/365) 19.97 23萬3715.48元 2 利息 7萬9875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2月24日 (9+177/365) 15 11萬3641.34元 小計 34萬7357元(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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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