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433號
TNEV,114,南簡,433,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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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33號
原 告 吳春貴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方鴻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890元。查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
67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3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之317,401元+115元(程序費用)+2,520元(執行費用)=320,03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90元,
尚應補繳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4,280元 1 利息 124,280元 88年4月30日 114年3月23日 (25+328/365) 6% 193,120.91元 小計 193,120.91元 合計 317,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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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