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39號
TNEV,114,南簡,13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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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謝秉舟
被 告 江雍正
王宏鑫
莊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以被告丙○○對其妨害名譽為由,對丙○○提
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南小字第127
6號判決在案(下稱系爭事件),然丙○○委任被告乙○○、甲○
○為訴訟代理人,於系爭事件提出民國113年11月20日民事答
辯狀虛偽登載:「原告持封面印有『勃起障礙治療全攻略』字
樣之永信藥訊雜誌展示與a女、b女稱『你們知道有勃起障礙
治療的演講嗎?如果有需要,我可以帶你們去』」等言論(
下稱系爭答辯內容),自非訴訟上攻防,共同不法侵害原告
名譽,致原告身心痛苦異常,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丙○○係自a女、b女聽聞其等遭原告性騷擾之始末
,並委任乙○○、甲○○擔任系爭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乙○○、甲
○○向丙○○了解事實經過並取得相關證據後.認為原告曾對
場女性同事提起勃起障礙治療情事,原告雖表示沒有因為這
議題產生客觀上的性慾或羞恥,然是否構成性騷擾應依被
害人主觀感受為據,乙○○、甲○○依法就系爭事件為丙○○進行
防禦答辯,屬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權利之行使,為因自衛
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所發表之言論,並無虛偽不實或逸脫答
辯之範圍,自無蓄意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足參)。又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其旨在
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目的
即在於一旦人民認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認有法律上之權利未
為實現,即可透過訴訟主張、請求,以實現或防衛一己之權
利,是當事人本得以提起訴訟或於訴訟中答辯之方式為其權
利之伸張或防護。再按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為說明其
請求及抗辯之事實為正當,就其爭訟相關事實,提出有利其
請求之主張或抗辯,縱使因此影響他人之名譽,然其與爭訟
事項相關之主張及抗辯,係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權利之行使
,為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所發表之善意言論,即有
阻卻違法之情事,當不構成侵權行為。
 ㈡經查,乙○○、甲○○為丙○○於系爭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並於系
爭事件提出113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記載:「原告持封面
印有『勃起障礙治療全攻略』字樣之永信藥訊雜誌展示與a女
、b女稱『你們知道有勃起障礙治療的演講嗎?如果有需要,
我可以帶你們去』」等語,業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
無誤,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㈢觀之被告提出原告與丙○○之對話紀錄略以:「(原告簡稱「
謝」、丙○○簡稱「莊」)
  謝:小韋說我跟助理開黃腔然後助理反映噎,是在崇善店嗎
  莊:嗯嗯
  謝:?有開黃腔事件發生的人事時地嗎
  莊:(張貼永信藥訊-勃起障礙治療全攻略封面照片)
    你覺得這是可以跟女性助理討論的事情嗎?
    或許你覺得沒什麼,但對於助理她們的感受已經覺得被
    侵犯了
    你是一位男醫師,或許你覺得你只是在開玩笑,但助理
    們並不覺得。哪些玩笑話可開那些玩笑話不能開,你應
    該要有分寸!
  謝:我要爭執,我沒有因為這個議題產生客觀上的性慾或羞
    恥欸
  莊:那是你自己的感受
    是你的言語讓人不舒服」等語(見本院卷第45、47、49
  頁),可知原告並未爭執曾向女性助理提及勃起障礙治療之
話題,僅爭執沒有因上開議題產生客觀上的性慾或羞恥等情
,則系爭答辯內容均係依據上開對話紀錄予以答辯防禦,自
未逸脫答辯範圍,應屬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權利之行使,為
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所發表之言論,即有阻卻違法
之情事,並不構成侵權行為,要難僅因系爭答辯內容,遽認
被告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訴訟費用應由
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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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