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36號
TNEV,114,南簡,136,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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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36號
原 告 陳春
被 告 陳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兩造為訴外人陳老得(下逕稱其名)之子女。兩
造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至如新護理之家開會討論陳老得照護
事宜時,被告竟於開會過程中以「他們全家應該去陪葬」、
「你怎麼不去死死」、「你歸去去死死」等語怒罵羞辱原告
,致原告人格權及名譽權受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
同)3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見司家調卷第7頁)。
二、被告則以:伊於112年4月19日在如新護理之家開會時所為發
言,是指責、告誡原告照顧陳老得不當,不是要辱罵原告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03、32頁)。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
成立,須行為人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且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主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
負舉證責任。另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
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
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
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
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
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
。準此,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
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且
他人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箝制,動輒得咎,背
離民主社會之本質。
 ㈡經查:
 ⒈兩造於112年4月19日在如新護理之家開會討論陳老得照護事
宜時,被告曾為「他們全家應該去陪葬」、「你怎麼不去死
死」、「你歸去去死死」(見附件錄影時間13:14、14:08
、14:28、17:32之譯文)等發言,有原告提出之錄影光碟
及譯文、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91至96、104頁)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固堪信為真。惟綜觀該日開會前後之
發言,被告於開會過程中,一再向如新護理之家照護人員表
示:要自行出資聘用看護至如新護理之家照顧陳老得等語,
但經原告配偶邱素鳳(按即附件譯文所稱「媳」,下逕稱其
名)及如新護理之家照護人員拒絕,被告於錄影時間13:14
表示:就像3月26日萬一…,他們全家應該去陪葬等語,顯見
被告所稱:「他們全家應該去陪葬」,是因陳老得於3月26
日身體出現狀況,被告對如新護理之家照顧方式不滿,而陳
老得於如新護理之家接受照顧的委託人係原告,被告乃對如
新護理之家人員為:『就像3月26日萬一』…,他們全家應該去
陪葬等語,顯然係在抒發對如新護理之家照護人員照顧陳老
得的方式不滿。再者,該日開會主要發言者為被告、邱素鳳
,被告上開「你怎麼不去死死」、「你歸去去死死」之發言
,均是與邱素鳳間之對話,是本件原告主張人格權及名譽權
遭受不法侵害,洵屬無據。
 ⒉又「他們全家應該去陪葬」、「你怎麼不去死死」、「你歸
去去死死」,字面上固有希冀他人產生不利之結果或降禍他
人之意,而屬惡毒之言詞,惟此類似詛咒之語不等同於侮辱
之言詞,尚難遽認足以對於被指述者之社會評價有所貶損。
且社會上每人性情、用語習慣及修辭素養不一,描述事實或
基於事實為評價之人,其用語自有粗俗與高雅、直接與間接
之分,尚不能以用語惡毒,即遽認其有侵害他人名譽之意圖
或行止。況「去死死」一詞,衡諸一般社會觀念,一般客觀
理性之第三人亦不會因行為人向該人表示上開言詞,即減損
對該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是被告上開言詞,徵諸當時情境
,縱屬惡毒且足使人內心感受不快,亦難認已達貶損社會評
價之程度,原告執詞主張被告此部分所為不法侵害其名譽權
云云,亦無足取。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3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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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