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14年度,18號
TNEV,114,南救,1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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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洪鐘棋洪水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7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
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
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
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
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
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
予法律扶助,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准予補助證明書(全部扶助)、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項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本
院卷第19至22頁),堪認屬實。又依聲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所提出起訴狀上記載之事實及檢附之相關事證,尚難認
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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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