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90號
TNEV,114,南小補,90,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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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9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送達代收人 陳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7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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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