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151號
TNEV,114,南小補,151,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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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文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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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