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許博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武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96元(含本
金58,221元及利息2,1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