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468號
原 告 周勝一
被 告 郭凱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30元,應繳裁判費1,5
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