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411號
TNEV,114,南小,411,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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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法俐思‧伊斯巴利達夫
           住南投縣○○市○○街000巷00號
被   告 林茂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4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24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2117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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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