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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383號
TNEV,114,南小,383,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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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383號
原 告 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昶明

被 告 許齡文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38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4 月21日下午2 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
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1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至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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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