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3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黃心漪
被 告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14年4
月17日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