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314號
TNEV,114,南小,314,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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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林伯勲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被   告 甘加煌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3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李宗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4 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⒋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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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