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3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王志堯
被 告 蔡昆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
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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