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300號
TNEV,114,南小,300,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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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謝武翰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2
被   告 劉國縣  住○○市○區○○街○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3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5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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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