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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小調字,114年度,741號
TNEV,114,南司小調,741,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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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習賓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
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黃習賓住所地位於花蓮縣吉安鄉,此有全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狀雖記載相對
人居住於臺南市東區,但是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將住所
臺南市東區地址遷至花蓮縣吉安鄉戶籍址,此亦有遷徙紀
錄在卷可憑,自難認聲請人陳報之臺南市地址仍為相對人之
住所。是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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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