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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小調字,114年度,735號
TNEV,114,南司小調,735,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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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河城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另相對人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並無從補正,
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應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
對人吳河城已於111年8月7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首開說明,本件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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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