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河城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另相對人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並無從補正,
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應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
對人吳河城已於111年8月7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首開說明,本件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