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張郁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穩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4,7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上開
訴之聲明係關於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
三分之二裁判費;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40元(計算式:1,110×2/3=740)
,是此部分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10-740=3
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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