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余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慈敏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