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841號
TNEV,113,南簡,1841,202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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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
上 訴 人 林立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2,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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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