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聲字,114年度,5號
TNEM,114,南秩聲,5,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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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南秩聲字第5號
處分機關
即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聲明異議人
受處分陳皇賓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處分(南市
警三偵字第114013289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14年2月22日15時31分許,
未經他人許可,在鄰居蔡守鎰所有、停放於臺南市○○區○○路
0段000巷00號自家門口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下稱
系爭機車)上,張貼臺南市環保局廢棄車輛清理通知書(下
稱系爭通知書),異議人上開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
條第2款規定,而科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環保局派員張貼系爭通知書在伊的腳踏車時
,並未通知伊,因為系爭機車停放在社區出入口,很久沒有
移動,伊認為環保局的人員貼錯了,故將系爭通知書張貼於
系爭機車上,藉此通知鄰居,伊並無惡意,原處分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予以處罰,顯有未當,請求撤銷原處
分。
三、按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
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自承確
有於114年2月22日15時31分許,未經蔡守鎰許可,在系爭機
車上張貼系爭通知書,堪認異議人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0條第2款之情形。異議人固辯稱:伊以為環保局人員貼
錯了云云,然此縱令屬實,亦僅屬其行為之動機,尚不影響
其違序行為之成立,況環保局人員縱有異議人所稱張貼錯誤
之情,異議人亦應循合法管道解決,不應以此未經許可在他
人交通工具張貼告示之方式尋求改善,是異議人所辯,不足
憑採。原處分機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之規
定,處聲明異議人1,000元罰鍰,核無不合。本件異議人聲
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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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