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3年度訴字第99號原 告 林志宗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許才仁 訴訟代理人 顏嘉伶 賴姵吟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