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方錦蓮
訴訟代理人 許渝澤 律師
原 告 方文英
詹楚珠
黃惠華
林卿
詹亞元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
劉又禎 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鄭銘謙(部長)
訴訟代理人 賴冠伶
楊朝圍
劉家綾
輔助參加人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代 表 人 楊靜瑟(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等人委託訴外人詹○洋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提具請求 書向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陳情略以,渠等 及詹○文、詹○松、詹○弟、詹○雄、詹○弟、詹○忠及詹○泉( 下稱詹君等7人)等計25人於69年8月底駕船來臺響應戒嚴時 期國民政府反共政策,於同年9月1日抵達臺南安平港,由海 軍軍艦引航至海軍營區內,於接受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下稱
警備總部)及前國防部情報局(下稱前情報局,74年7月1日 與國防部特種情報室併編,改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初步調 查後,即被帶往該局位於新北市八里觀音山營區安置,其中 詹君等7人被該局人員拘留訊問後帶離營區,迄今音訊全無 ,故請促轉會就詹君等7人立案重新調查,並申請確認平復 行政不法,以促進轉型正義,維護渠等權益,因促轉會於11 1年5月30日解散,經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以111年11月1 日院臺正字第1110192169號函轉請被告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下稱促轉條例)規定辦理。嗣經被告調查結果認定,依現 有證據尚難確認詹君等7人之失蹤或死亡之確切經過,又有 無於前情報局完成遣返後,或於返回大陸地區途中或順利返 抵後因其他原因失蹤、死亡之可能,故本件因事證不足,尚 乏足夠資料認係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 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依促轉條例第 6條之1第1項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 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4條規定,以112年11月7日112年度法 義字第53號處分書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核,依據被告之調查結果,詹君等7人於69年8月底自大陸 地區駕船來臺後,係由警備總部及前情報局(即改制前之輔 助參加人)進行初步調查,復由前情報局再行後續清考確認 ,並協助進行定期清考與約談等紀錄,製作相關工作報告、 執行計畫、制定每日課程,及安排遣返作業,因本案事涉前 情報局當時對詹君等7人之處置方式及遣返作業等事項,故 由輔助參加人到庭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將有助本案訴訟程 序之進行,自有命輔助參加人輔助被告陳明之必要,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