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3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林 文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蘇意淨 律師被 告 中央造幣廠 代 表 人 葉牧青(廠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 律師 複代理 人 王歧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獎懲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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