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50號
原 告 周呈澤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原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