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子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50號
TPDV,105,親,50,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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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50號
原   告 周呈澤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原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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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