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行政),地訴字,114年度,89號
TPTA,114,地訴,89,202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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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89號
原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岷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4千元。」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 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 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第105條規定:「(第1項)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2項)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 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 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六、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第24條第1款 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 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未繳納裁判費,或未依規定以訴狀表明正確之當事人、起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均屬不合法,經法 院定期間裁定命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千 元,且未於起訴書正確記載被告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並未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 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並於11



4年3月27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45頁)。查原告迄今未補繳及補正等情,有本院收文及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本院卷第47-69頁)在卷可考 。綜上,因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開程式欠缺,參照 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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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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