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證據
(行政),地聲字,114年度,17號
TPTA,114,地聲,17,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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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宋定宇

相 對 人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代 表 人 楊迪光
第 三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北城分公司

代 表 人 葉榮廷
第 三 人 羅華商行張心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間限制人身自
由事件,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相對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持有或管理之如附表 所示證據1至4,予以保全。
二、准對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北城分公司持有 之如附表所示證據3,予以保全。
三、准對第三人羅華商行張心緯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證據5,予 以保全。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 院聲請保全」、「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 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 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 前段、第370條及第284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於114年2月18日上午5時至7時15分 期間,於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北城分公司 (即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北城店),與相對人所屬成功派出所 員警發生糾紛,成功派出所共有5位員警魏廷翰、高博政、 蔡文瑋黃俊智蔡侑芳非法限制聲請人人身自由、對聲請 人執行管束(下稱系爭管束事件),聲請人擬提起行政訴訟 以為救濟,而相關監視器等錄影畫面為聲請人證明員警濫權



之證據,若未先予以保全,恐會被新的電磁紀錄覆蓋而滅失 ,以致聲請人舉證困難,爰聲請保全附表所示證據1至7。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管束事件,業提出成功派出所執行管束 通知書(記載開始管束時間:114年2月18日6時53分,通知 時間:同日7時15分,本院卷第13頁)為釋明,審酌相關監 視器、密錄器、行車紀錄器之硬體儲存空間有限,隨時間經 過原錄影畫面即可能遭覆蓋滅失,聲請人聲請保全之證據1 至5部分,應有助釐清兩造因系爭管束事件所生爭執之相關 事實,本院認有保全該等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一至 三項(其中證據3部分,魏廷翰雖證述相對人亦有保存,但 聲請人爭執其完整性,爰一併命相對人及全家便利商店羅東 北城店均為保全,本院卷第46、58頁;證據4部分,魏廷翰 證述係相對人所管理,爰命相對人為保全,本院卷第51頁) 。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保全之證據6部分,聲請人表示經聯繫持有 該證據之店家,該證據已遭覆蓋而滅失(本院卷第58頁); 證據7部分,聲請人表示無法查知持有該證據之人為誰(本 院卷第58頁),而不能提供本院得立即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是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四項 。
五、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之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係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此乃聲請 人聲請調查證據產生費用,係由聲請人先行墊支,將來應由 本案訴訟繫屬法院,視訴訟之結果,定其分擔,是本件無庸 為聲請程序費用分擔之裁判,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准許保全證據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駁回保全證據聲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證據1 相對人所屬成功派出所員警魏廷翰、高博政、蔡文瑋黃俊智蔡侑芳,於114年2月18日上午5時至7時15分許期間,至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北城店處理並對聲請人執行管束經過之密錄器及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 證據2 114年2月18日上午,於成功派出所內限制聲請人人身自由之所處空間,與聲請人對話員警的密錄器錄影內容。 證據3 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北城店內櫃臺前之監視器,於114年2月18日上午,自聲請人與店員發生爭執時起至聲請人與員警離開店面時止之錄影內容。 證據4 宜蘭縣羅東鎮培英路與四育路交叉路口朝向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北城店外道路攝錄之監視器(如本院卷第29頁圖示),於114年2月18日上午5時至7時15分許期間之錄影內容。 證據5 羅華商行張心緯於宜蘭縣○○鎮○○路00號「胖嘟嘟親子樂園羅東旗艦店」外所設置朝向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北城店及停車場攝錄之監視器(如本院卷第28頁圖示),於114年2月18日上午5時至7時15分許期間之錄影內容。 證據6 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北城店正對面娃娃機店之店內正向門口之監視器(如本院卷第27頁圖示),於114年2月18日上午5時至7時15分許期間之錄影內容。 證據7 宜蘭縣○○鎮○○街00號隔壁小型停車場朝向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北城店外道路攝錄之監視器(如本院卷第30頁圖示),於114年2月18日上午5時至7時15分許期間之錄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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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