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行政),地救字,114年度,6號
TPTA,114,地救,6,2025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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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救字第6號
抗 告 人

聲 請 人 林許麗鳳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114
年度地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4所明定。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1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陳報狀」,
其中陳述「……抗告狀先行陳報週一準備證物……」等語,應認
抗告人所提上開書狀係對本院114年4月7日114年度地救字第
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又抗告人於114年4月21日向本
院提出「行政訴訟抗告狀」,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前開
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
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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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