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行政),地救字,114年度,5號
TPTA,114,地救,5,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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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救字第5號
抗 告 人 林祺源

送達代收人 林許麗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4年度地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抗告,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
或蓋章。
二、經查,本件抗告狀內亦未見抗告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於法
不合,且尚未繳納裁判費,自均應依前開規定補正,並提出
補正後之抗告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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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