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1128號
原 告 林義勝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檢附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4年3月1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2T7N0A5號裁決書影本,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
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提出書狀(記載本院案號)補正下列事項:
1.補正裁決字號:北市裁催字第22-A02T7N0A5號。
2.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