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監簡字第9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王進華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113年度監簡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狀未記載被抗告人「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周輝煌」,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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