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行政),監簡字,113年度,90號
TPTA,113,監簡,90,2025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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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9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進華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11
3年度監簡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狀未記載被抗告人
「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周輝煌」,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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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