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4年度,1344號
TYEV,94,桃小,1344,2005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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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翁火泳即玖玖企業社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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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