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525號
TPTA,113,交,3525,202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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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5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5日113年度交字第3525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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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