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106號
TPTA,113,交,3106,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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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106號
原 告 王寵傑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1A422100號、第22-A1A422101號裁決,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二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其中新臺幣15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 原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 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0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1A42210 0號、第22-A1A42210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 提起行政訴訟後,因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3 條第1項將違規記點部分修正為以「經當場舉發者」為限, 並於113年6月30日施行,而本件違規行為係逕行舉發案件, 被告已自行將上開裁決書有關「記違規點數1點」部分均撤 銷,重新開立裁決書(下依序稱原處分一、二)。然因原處分 一、二尚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參酌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4第3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之旨,本院仍以原處分一、二為 程序標的續行審理,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113年5月24日7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下稱系爭路段),因併排臨時停車,且乘客開啟右後車門 時,亦未注意其他車輛,不慎與後方駛來之訴外人方義宏騎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發生 碰撞,致訴外人向右傾倒,受有左小腿鈍挫傷、右膝鈍挫傷



、左手鈍挫傷之傷勢。嗣訴外人報警處理,經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原告有「汽車駕 駛人臨時停車時,乘客未依規定開啟車門因而肇事」、「併 排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於113年8月16日填製北市警交大 字第A1A422100號、第A1A42210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原告不服舉發提 出申訴,經被告審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事實,乃依道交條例 第56條之1、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原處分一裁處原告 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元;以原處分二裁處原告罰鍰600 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我是在交警示意下離開現場,且影片並未錄到開啟車門之畫 面,系爭車輛之車門亦無擦撞痕跡。再者,當時我僅聽到機 車摔倒聲音,訴外人是雨天自摔,本件有無發生碰撞、開車 門,均是證人推測之詞,尚無積極證據證明我有違規,被告 裁決違法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於肇事地點暫停,因乘客未依規定開啟車門,與自右側 騎乘經過之系爭機車之左前車身發生碰撞而肇事,嗣原告有 搖下車窗與訴外人對話,原告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合法等 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四、不依順行 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2.道交條例第56條之1本文:「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 ,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 車駕駛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安規則(下稱道安規則)
 ⑴第111條第1項第5款:「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⑵第112條第5項第1款、第3款:「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 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 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 ,並讓其先行。」
 ㈡前提事實: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原處分一(本院卷第243頁)、原處分二(本 院卷第245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3年5月24日診斷證明 書(本院卷第116頁)、汽車車籍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51頁 )、汽車車主歷史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53頁)、駕駛人基 本資料(本院卷第149頁)、本院勘驗筆錄暨畫面截圖(本 院卷第204至206頁、第209至216頁)各1份、舉發通知單2張 (本院卷第71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原處分一部分,原告確有「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時,乘客未 依規定開啟車門因而肇事」之違規行為:
 1.原告於上揭時間,駕駛系爭車輛行經上開地點,因後座乘客 未依道安規則第112條第5項第1款、第3款規定,先待系爭車 輛停妥並確認後方無來車,即貿然開啟右後車門,致與騎乘 系爭機車自後方直行而來之訴外人發生碰撞而肇事等情,業 據證人林○○於警詢中證稱:我當時在學校大門口擔任交通導 護,有部賓士休旅車無法靠邊,就在路中央停等紅燈,並在 路中央讓後座小孩下車,小孩開車門時,剛好有部機車從右 側騎過去,應該是開門時車門碰到機車,機車跟騎士就倒地 ,我見狀就上前關心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06頁),衡諸本 件車禍係偶然發生,而證人林○○與原告素不相識,實無虛構 事實以誣陷原告之必要,故其目擊證詞有相當之憑信性。復 佐以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如附表編號2所示略以: 「當系爭機車欲從系爭車輛之右側通過時,畫面顯示系爭車 輛之右後側車門開啟(07:29:50,見附件圖片11) ,隨後 系爭機車消失於畫面中,同時系爭車輛之車身明顯晃動一下 (07:29:51) ,見其右後側車門隨之關閉(07:29:55)」 (本院卷第205頁、第214頁),亦顯示訴外人騎乘系爭機車 行經系爭車輛時,系爭車輛右後車門幾乎在同一時間開啟, 旋即發生車體晃動之情形,且該明顯晃動與車門開關並無關 連,足證系爭機車確實撞擊系爭車輛右後車門無訛。再據證 人即訴外人於警詢中指稱:我沿敦化南路北往南方向騎行, 接近○○○路O段OOO號時,前方有部汽車在中間車道停等紅燈 ,我從那部汽車右側騎過去時,那部車右後方的車門突然開 啟,我來不及反應,所以他的右後車門就與我的機車左前方 發生擦撞等語(本院卷第103頁),亦與上開情節相互吻合 ,堪認系爭車輛之後座乘客未依規定開啟車門,與訴外人發 生碰撞而肇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原告主張係訴外 人雨天自摔,證人林○○所述僅為推測之詞云云,尚難憑採。 2.至原告另主張系爭車輛之車門並無擦撞痕跡,然觀諸系爭車 輛外觀照片5張(本院卷第126至128頁),系爭車輛右後車



門板金烤漆脫落且有刮擦痕,是原告主張與事實相悖,難認 可採。
 3.據上,原告疏未提醒後座乘客應在系爭車輛停妥後再開啟車 門,且應注意讓其他車輛先行,致後座乘客貿然開啟後側車 門而肇事,原告主觀上應有過失。從而,被告以原處分一裁 罰原告2,400元,並無違誤。
 ㈣原處分二部分,被告認原告該當併排臨時停車之違規,容有 違誤:
 1.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如附表編號2所示,系爭車 輛在畫面時間07:29:42至07:29:49時,確有併排停駛在 道路上之情形(本院卷第205頁、第213-1至214頁)。然因 上開畫面僅攝得系爭車輛之車尾,故經本院另行勘驗攝得系 爭車輛車前狀況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如附表編號3⑵所示,可見 畫面時間07:29:42系爭車輛停駛時,其前方有其他車輛亦 停駛中(本院卷第206頁)。佐以原告於警詢中自承:我本 來是在等燈號變綠後再停靠路邊讓女兒下車等語(本院卷第 96頁),足認原告當時係前方塞車才停駛在路中,尚難僅以 系爭車輛後座乘客突然開啟車門下車,即逕認原告有臨時停 車之意思,故憑卷內事證,難認原告該當道交條例第55條第 1項第4款臨時停車之要件。
 2.據上,被告認原告有併排臨時停車之違規,並以原處分二裁 罰原告,容有違誤。
㈤綜上所述,原處分二應予撤銷,原告訴請撤銷此處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又本件訴訟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六、本件兩造各有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本院綜合上情,認定訴 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2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宣
附表:
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⑴檔案名稱:C8A112793_00000000000000000.mkv ⑵影片時間:  2024年5月24日 07:26:40至07:29:40; 此為忠孝東路敦化南口西南角之路口監視器畫面,畫面右上方之落地窗大樓為遠東SOGO敦化館,再過一條橫向街道則為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即本案處分所指違規地)。當時為陰雨天,道路為兩線車道,時間為上午7時26分許,為上學時間,可見穿著銀光色雨衣的導護人員在校門前人行道上指揮交通,許多載送學童之車輛自內外側車道切至路旁臨停讓學童下車,隨後又切回原車道上行駛離去,臨停車龍自校門口綿延至SOGO敦化館,其中亦有行駛在內外線車道之車輛直接讓乘客下車,故行車動線混亂,車流明顯壅塞。嗣見內側車道有一車牌號碼0000-00 號銀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駛入畫面中(07:26:44,見附件圖片1),並持續向前行駛,在內側車道停等紅燈,綠燈亮起後(07:28:04) 繼續緩速向前行駛。不久,一車牌號碼000- 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 機車) 自外側車道出現(07:29:05,見附件圖片2),見系爭機車穿梭於汽車車陣中,並自外側車道向左切至兩車道中間行駛,隨後又向右切回外側車道上(07:29:12至07:29:32,見附件圖片3至5)。一陣子後,突見站在校門口穿著銀光色雨衣的導護人員往外側車道走去,並站在外側車道上一陣後再走回原崗位(07:30:05至07:30:22,見附圖5-1至5-2)。 本院卷第204頁、第209至212頁 2 ⑴檔案名稱:C8A112793_00000000000000000.ts ⑵影片時間:2024年5月24日 07:29:25至07:31:40 此為學校門口監視器畫面,道路分為兩線車道,多台車輛為載送學生上學而臨停於最外側路旁或外側車道上。斯時,見系爭車輛自內側車道出現,並開啟右側方向燈,向右切換至外側車道(07:29:30至07:29:37,見附件圖片6至8),在向前行駛一小段後,即暫停於該車道上,此時可以看到系爭車輛左側即內側車道的車輛一直在向前行駛,顯示前方路口的號誌是綠燈,或是前方路口號誌燈為紅燈,然因系爭車輛暫停在道路中,造成道路壅塞,故該等後方駛來之車輛繞越系爭車輛向前行駛,而系爭車輛持續停止在外側車道上,而右側路旁有另台車輛臨停中,故可以認為系爭車輛併排臨時停車(07:29:42至07:29:49,見附件圖片9)。嗣B 機車自後方駛來(07:29:49,見附件圖片10) ,當B機車欲從系爭車輛之右側通過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之右後側車門開啟(07:29:50,見附件圖片11) ,隨後B 機車消失於畫面中,同時系爭車輛之車身明顯晃動一下(07:29:51) ,見其右後側車門隨之關閉(07:29:55) 。不久,右後側車門再次開啟,並有一乘客自後座撐傘下車,該乘客將車門關閉,原告即向前行駛離去(07:30:24至07:31:38,見附件圖片12至15),畫面結束。 本院卷第205頁、第212至216頁 3 ⑴檔案名稱:C8A112793_00000000000000000 ⑵影片時間:2024年5月24日 07:29:51至07:31:55; ⑴畫面為學校門口,原本正在校門口前撐傘之一對男女(男生著橫條紋衣及白褲,女生著淺色牛仔長褲),均突然向右往馬路上看(07:29:52),隨即原本站在人行道上身著螢光黃雨衣之導護人員往上開男女的視線方向走去,並走到馬路上(07:30:08),一陣子後返回人行道並往校內走去,而後看到一名機車騎士將其機車自外側車道牽至路旁,並走回馬路上,而後見該名導護人員再度返回人行道並向機車騎士走去。 ⑵07:29:42系爭車輛車頭進入畫面,並在外側車道暫停,其前方亦有一台自用小客車停駛在路上,內側車道的車輛不斷向前行,至07:30:05內側車道的車亦停在道路上。 本院卷第205至2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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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