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428號
TPTA,113,交,2428,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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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428號
原 告 葉孟堯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黃郁軒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8月26日北
市裁催字第22-A01H2T13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交通裁 決事件訴訟程序,再據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足認事證已 臻明確,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 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誤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列為被告,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並非作成原 處分之行政機關,而屬被告不適格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交字第2428號裁定(本院卷第23頁)命 原告補正,嗣原告具狀補正本件被告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 所(本院卷第29頁),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下 稱系爭機車),於113年7月3日1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旁,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受員警 攔查,並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下稱原舉發機關)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掌電字第A01H2T13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下稱舉發通知單),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3年8月2日前。後 原告告提出申訴,經被告審認原告確有上開違規行為,乃於 113年8月26日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A01H2T131號裁決書,裁



處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本件舉發時員警執行酒測之程序未確實和明顯不當,當時 原告因為準備要停紅燈才變換車道往前方機車區,並未飲 酒,員警卻要求在「未有設置正當程序的酒測臨檢站」遭 兩名壯碩員警從後方警鳴,以沒打方向燈為由,要求進行 酒測。又原告當時趕著回家照顧毛孩,且原告客觀上並未 構成「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況, 而員警亦未明確向原告說明需要進行酒測之原因。(二)原告認確實有未使用方向燈之疏失,願意受罰。惟員警要 求酒測係屬不合理之程序,甚至試圖強迫原告酒測,當下 原告有撥打110電話求助,但卻沒有派員到現場協助原告 ,根本不把民眾的安全當作一回事。由於員警當時大力抓 原告,導致原告身體不適、又受到不當言語對待,原告為 了自保,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簽立拒絕酒測之罰單等 語。
(三)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被告答辯:
(一)本件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二)查原舉發機關函復略以:經詢據員警稽查過程暨檢視值勤 影像內容所示,原舉發機關員警於113年7月3日0時至2時 擔服自辦酒測勤務,過程中發現系爭機車行經案址變換車 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攔查時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氣 ,經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後,即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惟原告 明確表示拒測,原舉發機關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製單舉發,並無違誤。並經被告查 證採證影像,本件原舉發機關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且原告亦明確告知拒絕接受酒測,是被告之裁決亦無違 誤等語。
(三)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機車駕駛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 駕駛人處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 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1.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 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 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 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 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 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67條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附件裁罰基準表 的記載,汽機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35條第1項測試之檢 定,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180,000元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此規定 ,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處理細則附件所示 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 款規定之裁罰基準內容,並未牴觸母法,被告自得依此基 準而為裁罰。
(二)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依客 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視受攔 停對象有無飲酒徵兆,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而所 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係指執勤警 察依其經驗、現場之客觀事實、或相關環境狀況所作的具 體合理推論,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 害者之交通工具即屬之,並為攔檢採行酒測要件之合法性 依據。且實施酒測檢定之對象不以攔停之汽機車駕駛人仍 在行進中為限,對於該駕駛人已完成駕駛行為自行停車者 ,若發現有事實足認該駕駛人剛完成之駕駛行為有酒後駕 車之可能性,自得對該次駕駛之駕駛人加以攔查酒測。次 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得予以攔停,汽機車駕駛人本有配合接受酒精檢 測之義務,衡以人體內所可測得酒精濃度將隨時間經過而 依代謝率逐漸下降,是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 無論係積極明示拒絕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 受酒測檢定時間之不作為,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4項第2款:「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之處 罰要件。
(三)復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的汽車駕駛人,依法吊 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如所吊銷者,為駕駛聯結



車、大客車、大貨車之執照,將限制駕駛人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大貨車,影響其工作權,處罰不可謂不重,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雖認上揭規定不違反比例 原則,惟該解釋於理由書第2段即指明:「依法維持公共 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 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即酒測;警察職 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 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 並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式,規定警察 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 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 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準此,警察縱有客觀 事實可資認定駕駛人確有飲酒後駕車之行為,但在要求駕 駛人實施酒測時,仍須依照上開說明為之,並在駕駛人明 瞭拒絕酒測將吊銷駕駛人所有駕駛執照並禁止考照3年後 ,仍拒絕酒測時,始可就駕駛人拒絕酒測之行為加以裁罰 吊銷駕照之處罰,且應立即製單舉發。依上開說明,足見 大法官解釋將警察機關有無踐行「事前告知義務」,作為 是否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不得考領之前提要件。至 於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 受測試為準據,例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 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 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 罰者,亦屬拒絕之態樣,內政部警政署90年警署交字第17 579號函釋可資參照(該函釋為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所為有 關酒測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本旨,自 得參考援用)。惟是否屬拒絕接受酒測仍須以最終未實施 酒測者為斷,如中途行為人反悔而處於能即刻為酒測之情 狀,只因警察主觀上不願施測,仍不能遽論以拒絕酒測, 然此仍需審酌個案情狀為不同之判斷。此觀諸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並無將駕駛人消極 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可知。是無論係積極 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甚或藉故趁隙逃跑 而規避酒測者,均有上述罰則之適用。
(四)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行經事實概要所載之時間、地點 ,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原舉 發機關當場舉發,後移由被告以原處分裁處之事實,有系



爭舉發通知單暨酒測值單、原處分、駕駛人基本資料、系 爭機車車籍資料、原舉發機關113年11月8日北市警信分交 字第1133059617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書、現場密錄器譯文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 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交通違規現場 照片、採證光碟(本院卷第61、71、75、77、93至94、95 至96、97至113、115、117、127至131頁)等在卷可稽,堪 信為真實。
(五)本院當庭勘驗本件舉發過程之採證光碟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本院卷第136至147頁),可知員警因先目睹原告有變換 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員警始上前攔查,後 發覺原告有散發酒氣,並請原告使用酒精檢知器,又使得 酒精檢知器有酒精反應(即影片時間01:13:07),舉發員 警即要求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事。復依上開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員警對於依客觀合理判 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自得予以攔查,攔查後發現原告 酒氣濃厚,要求原告出示證件以查證身分,並要求原告接 受酒測之檢定,原告自有配合酒測檢定之義務。且員警並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 之2第1項之規定,踐行詢問原告飲酒時間,但原告卻否認 其有飲酒,嗣經員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等程序,有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 單並在勾選已知悉拒測之法律效果(本院卷第115頁)可憑 ,然自畫面中可知原告於舉發過程中曾明確表達約6次拒 絕酒測之意思,於卷附酒測值單(本院卷第61頁)亦載明「 拒測」,足認員警已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經原 告拒絕接受酒測,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以原告有拒絕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裁罰,尚無違誤。(六)原告主張本件舉發當時「未有設置正當程序的酒測臨檢站 」,又客觀上並未構成「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之情況,且員警當時大力抓原告,導致原告身體 不適、又受到不當言語對待云云。惟查,原告因先有騎乘 系爭機車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原告 對於此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0、147頁)。揆諸上開警察職 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是員警發現駕駛人駕駛 車輛有交通違規行為,即符合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 形,而達於得予攔停門檻,自得將車輛攔停,依法攔停後 ,倘又發現客觀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可能性(例如 駕駛人有面帶酒容、身散酒氣等情況),即又符合客觀合 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而達於得實施酒測標準,自得對駕



駛人實施酒測。本件原舉發機關員警對原告實施酒測,實 屬合法。另原告稱員警於舉發當時對其有不當之行為,然 觀本件採證光碟影像畫面,並不見原告有受員警拘束人身 自由、亦或員警強迫原告實施酒測之情事、及其他不當行 為之情狀,是原告主張員警強迫實施酒測,實屬無稽。(七)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有於酒後駕駛系爭機車,於事實 概要攔所示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 定,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尚屬無 理,依法自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件:
本件採證光碟影像為員警密錄器影像,共有8段連續影像畫面,檔案名稱分別為:(1)2024_0703_011313_527、(2)2024_0703_011613_528、(3)2024_0703_011912_529、(4)2024_0703_012211_530、(5)2024_0703_012510_531、(6)2024_0703_012809_532、(7



)2024_0703_013108_533、(8)2024_0703_013407_534,內容略以:影片時間01:12:36時,系爭機車出現於員警車輛前方;影片時間01:12:40時,可見系爭機車跨越車道。而員警陳晉賢向前與原告對話。以下為員警陳晉賢施秉宏攔查原告內容如下(以下以發話者姓名表示,時間以影片顯示時間顯示紀錄):01:12:55陳晉賢哈囉,旁邊幫我停車一下。01:12:57陳晉賢:這邊幫我停車一下。01:13:01陳晉賢:就是你雙換車道的時候要打方向燈啦,提醒   你一下,沒有喝酒啦齁,幫我吐一口氣。
01:13:07(葉孟堯經酒精檢知器初篩有酒精反應)01:13:09陳晉賢:來,先熄火,
01:13:15陳晉賢:你喝多少酒?
01:13:15葉孟堯:嗯?
01:13:18陳晉賢:你喝多少酒?
01:13:19葉孟堯:我沒有喝啊。
01:13:22陳晉賢:你有喝酒啦。
01:13:23葉孟堯:沒有,沒有,沒有。 01:13:26陳晉賢:你有喝酒,所以這個酒精檢知器會亮, 你喝多少酒?
01:13:31陳晉賢:我跟你講,你說沒有喝還是會做酒測, 你喝多少酒?
01:13:36葉孟堯:我不做酒測。(第一次拒絶酒測)01:13:37陳晉賢:你不做酒測嗎?我先跟你講。 01:13:41葉孟堯:我不做。
01:13:45陳晉賢沒關係啦,反正你有喝酒。01:13:46葉孟堯:我不做酒測。
01:13:48陳晉賢:就在這邊,不要再走了。01:13:49葉孟堯:我以為你們一直要靠近我。01:13:51陳晉賢:啊你全身都是酒味,該跟你講的我會跟你     講,啊你一直想要走。
01:13:54葉孟堯:啊你不要握我嘛。
01:13:55陳晉賢:你就一直想要走啊。 01:13:56葉孟堯:沒有啊,我只是在旁邊,我沒有任何的 企圖啊,你們兩個人包圍我,我能去哪裡

01:14:02陳晉賢:我哪知道你會不會跑。01:14:04葉孟堯:呃,我不會跑啊。
01:14:05施秉宏:你就在這邊就好。
01:14:06陳晉賢:在這邊,聽我把話講完,該講的我都跟你     講。




01:14:14陳晉賢等一下如果你接受酒測的話,測出來是0.14     以下含0.14,沒事情你可以回家,那建議你     不要再騎車,這樣有瞭解啦齁。
01:14:26陳晉賢:那如果你等一下接受酒測,測出來是 0.15到0.24就是酒駕的行政法,你的駕 照會被吊扣一到兩年,然後我們會當場
移置保管這台機車,然後這台機車的牌
照會被吊扣兩年,然後你要再去上道路
安全講習,這樣有瞭解啦齁?
01:14:42陳晉賢:那如果說,你接受酒測,測出來是0.25 以上含0.25,就觸犯刑法的公共危險,
我們會依公共危險現行犯依法逮捕,第
一個你的駕照也會被吊扣一到兩年,第
二個也會當場移置保管這台機車,然後
一樣吊扣這台機車牌照兩年,也要去上
道路安全講習,這樣有瞭解嗎?
01:15:03陳晉賢:那如果等一下你是選擇拒測的話,會直 接處罰新臺幣十八萬元的罰鍰,直接處
罰到最高,有瞭解啦齁? 然後會吊銷你
的汽、機車駕照兩個喔,兩個都會吊銷
,然後三年內都不得再考領,有瞭解啦
齁? 一樣會當場移置保管這台機車,會
吊扣這台機車牌照兩年,然後一樣要去
上道路安全講習,這樣有瞭解啦齁? 拒
測就是直接處罰到最高,會吊銷你的兩
個駕照,有接受酒測的話只會吊扣你的
駕照。
01:15:38葉孟堯:拒測(第二次拒絕酒測)01:15:39陳晉賢:拒測啦齁,證件借我一下。01:15:47葉孟堯:變換車道就要···01:15:49陳晉賢:變換車道不是應該要打方向燈嗎?01:15:53葉孟堯:把我攔下來?
01:15:54施秉宏:因為你違規啊。
01:15:58葉孟堯沒關係
01:16:01陳晉賢:你怎樣?你喝酒就不應該騎車吧。01:16:07葉孟堯:沒有。
01:16:08陳晉賢:你沒喝酒?你沒喝酒?你沒喝酒?01:16:11葉孟堯:拒絕酒測。(第三次拒絕酒測)01:16:15陳晉賢:你再吐一口氣,你再吐一口氣啦,你連 呼吸,你連呼吸這個都會亮,你跟我講




你沒有喝酒?沒喝酒?你全身都酒氣啦
,沒喝酒?你連呼吸,你連呼吸這個都
會亮欸!你呼吸都會亮欸!
01:16:35施秉宏:我們這邊都聞得到。01:16:38陳晉賢:你連呼吸知器都會亮,你跟我講你沒有 喝酒?你要不要再誇張一點啊?沒喝酒
,你講得死人是不是啊?沒喝酒你好意
思講,沒關係你要打行政訴訟你去打,
我陪你打,你再去跟法官說你沒有喝酒

01:17:33施秉宏:沒喝酒你就不會拒測了啦。01:17:35葉孟堯:因為為什麼,我只是覺得,我就要測?01:17:39陳晉賢:我跟你講,你有酒駕過,你五年內,五 年內第二次以上,如果這是你五年內第
二次酒駕,直接處罰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罰鍰以此類推,第幾次就加幾次十八萬
,第二次就三十六,第三次就五十四,
你好意思喝,不好意思承認喔?
01:18:47陳晉賢:現在是113 年07月03日01時16分,我對 你實施酒測攔檢稽查,有沒有喝酒? 再
講一次。
01:18:55葉孟堯:沒有。
01:18:56陳晉賢:沒有喝酒啦齁,來這邊簽名,沒喝酒嘛 ,這邊簽名,你說你沒喝酒,這邊啦,
啊你不是說你沒喝酒。
01:19:10施秉宏:沒喝酒,這裡啦。
01:19:13葉孟堯:我要看,我要看你們勾什麽啊。01:19:27陳晉賢:你是太茫,看不清楚是不是?01:19:28葉孟堯:不是,要接受酒測,我沒有啊。01:19:31陳晉賢:你現在就是酒後駕車,就是要接受酒測。01:19:43施秉宏:來先生我跟你說,你吐我們的酒精檢知 器就是有酒精反應,這邊是確認你的飲
酒結束時間,你沒有飲酒,這邊就簽名

01:19:52陳晉賢:你只有三個選項,第一個酒超過十五分 鐘,第二個你有喝酒沒有超過十五分鐘
,第三個你沒有喝酒或是你有吃有含酒
類的東西,蜂膠、感冒糖漿、薑母鴨
漱口水、燒酒雞,有瞭解嗎?有瞭解嗎





01:20:06葉孟堯:有,謝謝
01:20:07陳晉賢:這邊簽名。
01:20:08葉孟堯謝謝,我只想瞭解一下,不好意思。01:20:08陳晉賢:我講幾次了?你是太醉是不是?01:20:16葉孟堯:不是,你只有給我看這個,你根本沒有 跟我解釋,一直在…
01:20:20施秉宏:我同事跟你講很多次了啦。01:20:21葉孟堯:這個沒有講啊,這個最後一次才講,你 也聽到了。
01:20:26陳晉賢:我是不是問你有沒有飲酒?我是不是問 你有沒有飲酒?
01:20:29葉孟堯:但是你沒有解釋這個啊。01:20:30陳晉賢:我是不是問你有没有飲酒?01:20:31葉孟堯:為什麼你要這麼大聲…我…01:20:37陳晉賢:你明明就有喝酒,你跟我講你沒。01:20:40施秉宏:有喝就有喝啦。
01:20:43施秉宏:你敢做敢當一點可不可以啊?你有喝酒 欸。
01:20:47施秉宏:有喝就有喝啦。
01:20:51施秉宏:你有喝酒一直跟我瞎扯你沒有喝酒,來 這邊,拒測的法律效果剛剛都跟你講了
,我再跟你講一次,重新再跟你講一次
,我一個字一個字慢慢跟你講,你等一
下拒絕接受酒測的話會直接處罰新臺幣
十八萬元的罰鍰,如果說你五年內有第
二次以上酒駕每次就加罰十八萬元,第
一次十八萬,第二次三十六萬,第三次
五十四萬,以此類推,有瞭解嗎?
01:21:26葉孟堯:瞭解。
01:21:30陳晉賢等一下會當場移置保管這台機車,一樣 會吊扣這台機車牌照兩年,會吊銷你汽
、機車駕照三年內不得再考領,有瞭解
嗎?還要再去上道路安全講習,有瞭解
啦齁?瞭解齁,這邊幫我簽名。
01:21:56陳晉賢:現在時間是113 年07月3 日1 時19分, 我們權利給你宣讀完畢,要接受酒測嗎

01:22:00(葉孟堯搖頭拒絕酒測)(第四次拒絕酒測)01:22:01陳晉賢:不接受酒測啦齁?
01:22:02(葉孟堯再次摇頭拒絕酒測)



01:22:21陳晉賢:你還要騎車是不是?01:22:24葉孟堯:沒有,我要走…走啊。01:22:41陳晉賢等一下,你要跑去哪?01:22:42葉孟堯:不是啊,我已經簽完了不是嗎?01:22:44施秉宏:站好啦,你站好啦。01:22:47陳晉賢:確認你有沒有喝酒啊,吐氣,吐氣啦, 吐氣啦。
01:23:00施秉宏:吐一口氣。
01:23:01陳晉賢:你看就有喝酒,沒喝?01:23:04葉孟堯:不是,你們想證明什麼?01:23:05陳晉賢:證明你有喝酒啦,證明什麼。01:23:09葉孟堯:我字都簽了,你們到底想做什麼,你們 到底要我做什麼?
01:23:17陳晉賢:就叫你接受酒測而已。01:23:18葉孟堯:為什麼?
01:23:19陳晉賢:你就有酒駕過的人,你還在跟我裝傻?01:23:21葉孟堯:為什麼我已經拒絕了,你還要這對我! 欸奇怪。
01:23:26陳晉賢:欸等一下!你不准離開!01:23:28施秉宏:我跟你說,沒有給你酒測,沒有要強制 給你酒測。
01:23:32陳晉賢:站這邊啦,你要去哪裡?01:23:33施秉宏:你不要亂走,已經沒有要給你酒測了, 你已經明確拒絕酒測了,不會再給你吹
,沒有要給你吹。
01:23:36葉孟堯:那你們現在拿這個?對我人權,這是我 人權,那我要報警喔。
01:23:41陳晉賢:我對你怎樣?我對你怎樣?01:23:42施秉宏:我們是警察好不好。01:23:42葉孟堯:我可以再找警察,我已經在行使我人民 的權利。
01:23:47施秉宏:我們沒有要給你吹酒測器好不好。01:23:48陳晉賢:來,我再跟你確認一次,拒絕酒測是不 是?
01:23:51陳晉賢:拒絕酒測嘛?來回答我問題。01:23:55施秉宏:你到底要去哪裡啦?01:23:58施秉宏:來過來配合我們同事。01:24:01陳晉賢:你要去哪裡啦?
01:24:09陳晉賢:你一直要過去幹嘛啦?01:24:10葉孟堯:(110報案) 你好不好意思我遭到兩個警



察脅迫我拒絕酒測,然後他們一直要逼
我吹氣,我不曉得這是不是影響我人權
,我有點害怕,他們在拉我,他們正在
拉我。
01:24:20陳晉賢:啊你一直要跑啊!
01:24:21葉孟堯:我沒有要跑,因為你們拉我。01:24:23施秉宏:你過來配合我們,我們就不會拉你了好 不好,你過來這邊配合我們。先生你過
來站在這邊就好。
01:24:34葉孟堯:我覺得我的人身受到危險,我有人身自 由,我不曉得他們為什麼可以拉我,我
已經拒絕了,我已經簽了名了。
01:24:45陳晉賢:你哪裡有簽名?
01:24:47施秉宏:我們程序還沒完成好不好。01:24:48陳晉賢:你罰單就還沒簽名你是要走去哪裡啦?01:24:50施秉宏:我們現在是要製單給你好不好?01:24:53葉孟堯:你拿那個機器是什麼意思?01:24:54施秉宏:啊我們要從這邊按啊,大哥。01:24:54施秉宏:再問你一次要不要接受酒測?01:24:59葉孟堯:我拒測。(第五次拒絕酒測)01:25:00施秉宏:對啊,拒測,你就講拒測就好了啊。01:25:09葉孟堯:不好意思請你不要掛斷電話,我現在很  害怕。
01:25:13 110:請問一下什麼地方?01:25:16葉孟堯:我在基隆路上。
01:25:17陳晉賢:基隆路158號。
01:25:23 110:基隆路然後?
01:25:24陳晉賢:基隆路二段158號,你講啊。01:25:26葉孟堯:我不曉得。
01:25:27施秉宏:這邊有啦!那邊啦! 01:25:29陳晉賢:你是醉到連門牌都看不清楚不是?01:25:30 110:你有什麼需要反應嗎?01:25:32葉孟堯:我覺得我人身受到兩個警察的…他們, 他們要我簽完名,我也簽了,我明確的
表示我拒絕酒測,他們剛剛卻…兩個人
拉著我。
01:25:46施秉宏:葉先生,你這個都還沒簽完,什麼叫做 你簽完了。
01:25:54施秉宏:我們現在在開拒測罰單給你好不好。01:25:56葉孟堯:他們現在才說他們開拒測單給我,可是



…我…
01:26:01陳晉賢:阿如果沒有給你多確認一點,等一下你 又說你要酒測。
01:26:04葉孟堯:我有點害怕。
01:26:13葉孟堯:他們剛剛口氣都是要咆哮,我不曉得。01:26:15陳晉賢:欸你有喝酒的人你說你沒有喝,這樣不 是很誇張?
01:26:19葉孟堯:你們又沒有證據,我都拒絕了。01:26:23施秉宏:我們現在開拒測罰單給你01:26:24葉孟堯:( 與110 通話) 你聽到了我都拒絕了, 他們也沒有直接的證據,但卻要一直說
我有酒測,我不曉得這個合不合法,我
覺得我人身受到安全的疑慮,我需要拍
照或錄影嘛?這邊有監視器,因為…
01:26:44陳晉賢:你可以拍你可以拍你可以拍,趕快手機 拿起來趕快拍。
01:26:47葉孟堯:( 與110 通話) 我到現在很害怕,就是 我不知道我該怎麼做。
01:26:51 110:好,我幫你反應給分局吼,謝謝您,感謝 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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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