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998號
TPEV,114,北補,998,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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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庭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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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